一、內容:依長照給付對象是否獨居分為二種,並以三十分鐘為一支付單位。
1. 獨居之長照給付對象:
居家生活空間之清理或洗滌、衣物洗滌及晾曬烘乾(含至自助洗衣店洗衣)、熨燙、衣物簡單縫補及相關家事服務。
2. 非獨居之長照給付對象:
睡眠及主要居家生活空間之清理或洗滌、衣物洗滌及晾曬烘乾(含至自助洗衣店洗衣)、熨燙、衣物簡單縫補及相關家事服務。
二、清理洗滌方式包含吸塵或濕式清洗,沖洗或除塵,非大掃除。
三、上述非獨居之長照給付對象家務協助應為長照給付對象本身所需,如為長照給付對象與家人共用之區域,則本項組合之金額僅支付百分之五十,另外百分之五十應由長照給付對象自行負擔支付。
四、本組合所稱之獨居者定義如下:
1. 長照給付對象自己一人居住。
2. 長照給付對象與家人同住,每名家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(1) 年齡未滿十八歲。
(2) 年齡十八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,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。
(3) 年齡十八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,且長照需要等級為二至八級。
(4) 年齡六十五歲以上。
(5) 五十歲以上經確診之失智症者。
五、長照給付對象使用之臥室及浴室,不論是否有與家人共用,均不屬於共用區域。
六、同住之長照給付對象共同此項照顧組合時,如住同一臥室,僅擇一長照給付對象扣其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及部分負擔,如住不同臥室,均應扣其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及部分負擔。